《1000 Cuts》序章Steam免费发布 横版动作千人斩
法律家的养成有一个过程,因为要把一个普通人造就为一名法官、检察官或律师,需要多方面的教育、训练,并结合以各种考试的检查、鉴定和淘汰,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当然这个如果要讲起来有很多话要讲,比如说中国的人代会制度。按照韦伯的分析,近现代西方的法治模式意图凭借一般化和体系化来构筑法律的世界,这个世界是基于五个基本设定。
因为在对确定性和妥当性的关系的思考中,研究者会有不同的主张,对于这些主张,我们是可以从合理性和可行性两个维度加以评价。当然这也是非常艰难的。前面讲原意说讲了语义原意说,这里讲的文本说实际上都强调法律文本、强调法律的这种白纸黑字的意义。这是直到现在为止,尽管大陆法传统中法官在面对法律的时候已经不像原来那么谨小慎微,已经有了更大的裁量余地发挥的空间,但是从理论上讲,依然不敢像普通法国家那样说我就是造法者。由于这种表达的扩张,现代关于新闻的概念也极大的扩展了。
但是它在法律渊源问题上做了手脚,由于渊源扩大之后从而使得妥当性概念进入了确定性里面,从而坚持了传统法治的合理性。曾经做过这样的心理测试,一个心理学教师讲课时忽然从门外跑进来两个人马上又跑出去了,他问在座的人刚才发生了什么事情,结果得到的答案完全是不一样的,甚至连男的女的讲法都不一样,他就是讲人的这种记忆偏差。诸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等,都属于公民应尽义务的范围,法官也概莫能外。
但是,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大学法律院系的法律教育并不具有像美国法学院那样的职业指向或特色。因为正如上面所述,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权的载体,尽管其职业能力使他们掌握了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但只有将这种力量与法官为民众谋福祉、为社会担道义的高尚职业精神相结合,法官职业才可能与社会大众具有亲和力,才有可能在社会中求得充分的身份和物质保障,并在司法独立的意义上获得令人羡慕的自治特权,进而赢得为社会大众所的尊宠的职业声望。从读到的一些材料看,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大陆法传统的法律人士更倾向于从广义的角度谈法官培训,而美国、英国等普通法传统的法律人士则更倾向于从狭义的角度谈法官培训。运用这一命题,就能够很好地确定、引导和整合法院系统眼下和今后在队伍建设上的诸多改革举措,如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法官遴选、法官助理、书记员序列单设等改革,建立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
它对新法官(主要是初审法官)的培训计划分两步,每步四天半,中间间隔九个半月。进不来、不愿进——社会上条件合格者不得而入或不愿进入。
见习法官可以独立办案,但工作质量在一定程度上要受所在法院院长监督,因为其中被评估为不适合在司法部门工作者将被解雇。从法律家养成的角度看,统一司法考试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良好社会地位的有效保证。按照职业主义理论的阐说,在现代法治社会,包括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大学法律教师等在内的法律职业是一类必须具备特殊品质的专门职业(profession)。
其中的聚焦点是:西部等不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出现了法官、检察官断层问题(如有的省87%的基层法院法官人数仅为3至4人),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这些法院、检察院连年在司法考试中的低通过率、甚至零通过率。道德教育就是要使人们在辨认道德评价的独特性的基础上,认识到自己行为所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理由是:要在职务行为豁免的意义上真正强化对法官的职务保障。尤其是考虑到中国社会各地区在整体发展水平上巨大落差,就更是如此。
它还定期举行涉及诸多领域的研讨班和培训班,人数20-200人不等,时间1-2天,最长不超过5天。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等相互之间的对比,如相对于东部地区更高的通过率,司考门槛对西部地区显得比较高。
地、县两级检察院要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作为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内容。
正是这种充足的道德内涵,才有效地支撑和巩固了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此外还可以发现,《意见》对于解决这些地区司法官短缺问题的思路也是比较健全的。道德实践包括道德教育则是一种求于内(道德认同)、达于外(道德行为)的活动。尽管民主社会与其他类型的社会一样,也需要有自己的优秀分子或精英人物,但在本质上,民主社会是反精英主义尤其是极端精英主义的社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生活表述有必要转化为法律表述,并赋予在法律上可操作、可评估的含义。为了消除这种紧张,提高法官的学历层次以便符合法律上的门槛要求,中国的法院和法官在过去十年里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显著成就,今后还将继续付出艰苦的努力。
云南2004年全省法官中正规院校毕业的法律本科生占8%。为什么人们总是向往并努力成为法律等专门职业的一员,原因就在于它们是由社会精英组成的团体,在于作为精英团体的成员,将会得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尊重。
内蒙古检察官断层严重,每年平均减少人员200余名,基层院有大量一人科室,司考通过率低、人才危机加剧。2003年合格线是240分,这些地区放宽为225分,有2000多人符合放宽条件。
从目前关于法官学历状况的统计数字看,《法官法》对法官学历条件的要求,不仅在立法的当时是超前的、严峻的,从而对于中国法官的职业化发展具有革命性的意义,而且在它实施十年后的今天、甚至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依然具有深刻的意义。就法官培训这一话题本身而言,至少应该包括法官培训的目的或目标、组织、对象及其特点、内容、时间长短、师资安排、资金来源、制度保障、方式方法、效果评价等一系列问题。
法律职业与其他专门职业一样,都是以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作为自己的力量源泉的群体。在后者,司考门槛高低意指司法考试结果对进入法律职业的影响。对此,《意见》开宗明义的界定是:司法官队伍来源短缺、办案力量不足且有逐步加剧的趋势,严重影响了这些地方审判、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可以预期,随着这些政策措施的贯彻实行,上述地区司法官短缺的问题将会得到有效缓解。
随着社会生活趋于复杂多样,对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学习和训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立足于《法官法》的规定,顺着律师资格统一考试、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议论、法官学历门槛的设定、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及其与法官任职制度的对接、法官培训制度的完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建立、法官身份和职务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备,等等,中国法官职业化发展的轨迹已清晰可见。
从事法律职业者尽管在工作上有分殊,在身份资格上却无差别。另外,就在职法官的培训而言,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也是有同有异。
考虑到全国法院、检察院干警目前平均40%左右的大学本科学历水平,考虑到中国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对司法官的职业化改造要求,降低司考门槛的说法真的应该慎之又慎。如果说法官职业是由法律职业中的佼佼者所组成的话,那么他们在职业能力、职业精神、职业自治和职业声望方面就应该具有更加优秀的品质。
因为,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与道德人的造就相联系,自然就会把思考和实施法律职业教育的重点放在职业道德准则的概括和宣示上,而一旦职业道德教育蜕变为简单的你(们)应该或不得如何如何做的样式,道德教化或道德强制的味道就不可避免。在法律职业的精神境界中,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利他主义的伦理性。此后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因此,在法官职业的管理和保障方面,具体到《法官法》和《公务员法》的关系,不应采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而应该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下面,我想就着卫方文章的思路,从上述两个方面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也算凑个热闹吧。《法官法》的重心除了规范管理外,更重要的是为法官职业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
法官学院开设100门左右的课程,一半是法律专业课程——介绍实体法或程序法领域的最新发展及其中所包含的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在此前提下,我们甚至可以认为,相对于那种关于中国法官职业化改造的高歌猛进式、所向披靡般的宏大议论,立足于《法官法》的切实实施,遵循法官职业化要求的渐进式改革和发展,显然更加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
应该肯定,在当今中国,视法官为一种职业,已取得越来越多的共识。(这一点与中国不同,中国《法官法》第26条规定: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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